2010年5月9日 星期日

UK公車夾殺單車騎士

寫於5月9日母親節

這是發生在4月中的事,地點在前陣子才因冰島火山灰而大受影響的英國

強制戴安全帽?

自行車騎士被公車撞到公車亭上,傷重不治死亡。(~奇妙的英國人part6:一個自行車騎士之死)由於自行車死亡車禍一再重演,作者老是在路邊電線桿上看到鮮花,因此,是否應強制自行車騎士戴安全帽的議題,再度被提出來討論。

同樣是二輪的交通工具,時速通常超過30km/hr的機車,在台灣依法要強制戴安全帽,而且在許多路段還要兩段式左轉。「機車強制戴安全帽立法的實施,使台灣地區事故傷害死亡人數由民國八十六年的每年七千人,降至民國九十一年的四千餘人,意即在五年間,台灣每年減少失去二千五百個寶貴生命,推動機車強制戴安全帽立法的邱文達教授,對台灣交通的改善居功厥偉。」(*1)

據說台灣對機車的管理,吸引許多東南亞國家前來取經學習,在youtube看到越南路上的機車,我想,越南人可能覺得台灣的交通很安全。

那麼,時速通常低於30km/hr的單車,是否應比照辦理,立法強制戴安全帽呢?

在澳洲騎單車是要戴安全帽的,美國則是各州不盡相同,日本不必戴,至於留言回應提到的荷蘭,他們又是怎麼做的呢?

荷蘭-單車友善國

在荷蘭,汽車大都很「怕」單車和行人,嚴刑竣罰的新加坡也是如此。汽車駕駛往往老遠看到單車或行人就開始放慢速度,深怕一個不小心會撞傷這些弱勢用路人。「怕」的原因除了法律會重罰以外,荷蘭文化中也普遍認為:汽車是道路上具有強勢的族群,本當禮讓,萬一出事的話,「一定是汽車駕駛的錯」,即使現在已經沒有這樣的法律判例,但這觀念依然深植人心。

荷蘭人認為:吸毒無罪,販毒有罪(傷害自己無罪,傷害他人有罪);人們選擇騎單車上路,已經是肉包鐵,需承擔比汽車駕駛更高的風險,戴不戴安全帽是單車騎士的個人選擇,法律無權干涉。事實上,越多人騎單車上路,會使道路交通環境越安全,也使空氣越清新、環境越適於居住--單車通勤是「利他行為」;立法強制戴安全帽,則會增加不便,減低人們單車通勤意願。單車通勤既然是可以讓大家生活更好的事,為什麼要立法去限制?

我們這邊也有另一派說法認為:單車騎士傷亡和機車騎士傷亡一樣會得到健保給付(唯一差別在於有無投保強制責任險),保住單車騎士的命不只是為了騎士本身,也是社會共同承擔的風險,所以單車騎士也應該要戴安全帽,算是一種社會責任。

單車騎士是否應強制戴安全帽,世界各國作法不一,看來這就像死刑存廢一樣,還需要更多討論。

我自己的做法是:有時戴,有時不戴。騎到河濱或工作地點,我通常不戴,從家裡到河濱單車道或工作地點的路徑,因為是熟知的寧靜小路居多,車流量不多,環境又很熟,所以習慣不戴安全帽;如果是騎山路(陡下坡必戴),或長程騎車,或是騎往不那麼熟的地方,或是在活動中帶隊,隊伍中有新手或兒童,那麼我通常就會全程戴上安全帽。

如果發生在台灣

單車騎士被公車撞死的交通事故,如果發生在台灣,事故現場可能在兩三小時之內清理得乾乾淨淨,連同筆錄一併完成。現場不會留下什麼痕跡,事後不會有鮮花,媒體也鮮少報導(*2),除了事故當事人、醫警人員與現場目擊民眾以外,這些在交通事故中喪生,再也不能回家過母親節的人,以及他們死亡的原因,將不復存於民眾的記憶。

如果不是被忽略,而是有被報導出來呢?去年六月,台中一名婦女騎單車,被公車夾擠,氣得攔車痛罵司機。媒體報導時竟紛紛指責「單車大嬸」患了「單車大頭症」,阻擋行駛,影響交通!只差沒給她冠上「刁民」二字了。

如果被車撞死的不是單車騎士,而是更弱勢的行人呢?

公車不讓行人

引用自此相簿: Wall Photos 作者安全是唯一回家的路


從網路上的討論看來,我們這邊好像會開始追究「行人有沒有違規闖紅燈」而不是駕駛有沒有依法減速耶!(大驚)畢竟,經過行人穿越線時「違法搶快」是普遍到每天可見的現象。我反而比較在意「單車會不會撞死行人」,畢竟台北縣市已經公開宣稱市區單車道要「順應民意」,全面劃設在人行道上了。

好消息:由於單車車速大多低於30km/hr,所以要是單車撞行人的話,平均一百人中,只有五個人可能死亡。
行人車禍致命機率圖by澳洲運輸安全局
圖片引用自:行人優先協會籌備處 現已更名:【人本交通安全改革

行人在車禍中的致命率,根據澳洲運輸安全局研究,若車輛撞擊速度三十公里以下,行人絕大部分僅會受傷,有5%機率可能死亡;然而撞擊速度五十公里以上,行人難以僥倖活命;有興趣的朋友不妨去查一查荷蘭每年死於交通事故的人數,或是翻閱行人出版社即將出版的新書《鐵馬革命》(暫譯),看看人家為什麼那麼努力推動單車通勤。這也是美國單車革命過程中,鼓吹單車通勤的夥伴能得到交通當局與公衛組織支持的重要原因之一:提昇單車通勤比例,不只是圖利單車騎士而已,對交通安全與居住環境都有幫助。讓該快的快,當慢的慢下來,公共空間不要處處搶快......用我們這邊的話可以這樣說:這是救人命和積陰德的事情!值得大家一起努力。

安全回家擁抱媽媽

公車夾殺騎士不是只在台灣有,英國也會發生;外國的月亮不會比較圓。不管使用的是哪一種交通工具,只要上路就有風險!道路環境是公共空間,大家共用的,如果沒有好的交通素養和用路行為,就會害了自己,也傷害別人。

尊重禮讓,莫逞一時之快,愛惜自己的生命,也保護他人的安全。與所有用路人共勉。

母親節這天,希望所有用路人都能安全回家,擁抱媽媽!


p.s.順藉此文感恩伯軒媽媽十多年來為推動交通安全而做的種種努力


【延伸閱讀】邱文達教授八年前的投書
交通違規取締 應加強軟硬體(92年)中國時報
http://mypaper.pchome.com.tw/157263j/post/1250594021


註1:引述自【行人優先協會籌備處】伯軒媽媽貼文,相關數據說明如下:

A1=交通意外死亡案件
A2=交通意外造成人員受傷案件
「道路交通事故」係指車輛或動力機械在道路上行駛,致有人傷亡,89年起分類如下:A1類係指造成人員當場或二十四小時內死亡之交通事故;A2類係指造成人員受傷之交通事故(部份A2案件中,涉案人員在事故發生超過24小時後才由醫師宣告不治死亡,亦列入A2案件)。

本文此處提供的數據「事故傷害死亡人數」,指的是A1傷亡人數,不包括A2案件受傷人數。91年度A1案件共2725件(2861人死亡/1284人受傷),A2案件共83534件(計有10萬8310人受傷)。從91年到98年,A1案件從2725件降到2016件,傷亡人數則由4145人減少到2985人。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


註2:根據警政署公告資料,自91年~98年道路交通事故(A1類)─依車種別統計之機踏車死亡事故案件數(含輕重型機車與腳踏車),分別為:907,871,807,944,1213,1019,949,882件。新聞報導出來的有幾件?




.Fin

7 則留言:

  1. 很精闢也很中肯的分析。荷蘭的環境令人稱羨,但是我們無法一蹴而就。那是人文,道路設施加上時間累積的成果,讓他們可以愉快的不戴安全帽騎車。查過歐洲一些重要單車城市,人口密度都在平方公里在3000~7000人間。台北在1萬人以上,在市中心區,更是高得驚人。擁擠度先天就高出不少,道路資源互相排擠。所以我還是建議儘量戴安全帽。如果一定要規劃不戴安全帽地區,比較可行的應該是低速的巷道,並且對巷道中單車及行人路權的絕對優先,要在法律及教育上再確認。車速在15KM以下,又有路權優先保護,我想安全帽的必要性就不高。再過幾年,捷運路網更發達以後,就應該有條件可以逐漸擴張單車的路權。但是就看主政者做不做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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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mar/7/today-so11.htm

    錯誤的路口規劃一直讓行人與機慢車處於內輪差的高風險...
    就如把手無寸鐵的人放在虎口旁,再丟一本教學手冊請他自行求生...

    類似的路口內輪差事故案件,應該要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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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補新聞標題:2010.3.7自由時報-致命內輪差 砂石車右轉輾斃單車婦
    知道「內輪差」觀念的用路人,少之又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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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國內路口的行人穿越道,普遍規劃在內輪差最大風險範圍內,是導致意外不斷發生主因...

    即使用路人有觀念..在穿越路口過程的環節中一但稍有疏失,因內輪差與視覺死角的事故,還是一樣會發生...

    路口動線應朝避免內輪差風險與減少視覺死角的方向規劃,才能主動降低意外事故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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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機車誤入轉彎車視覺死角,加上砂石車未禮讓...

    http://news.cts.com.tw/cts/society/201003/2010032604371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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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Engineering工程與Education教育雙管齊下,效果會更好!新加坡每年交通安全講座一千場以上,我們的相關講座都是到期末結案時才一窩蜂擠往各社區大學去辦~至於工程,工程單位或外包的工程公司往往受限於法律,或是欠缺人本交通思維,以致於工程品質......我們實在需要一個更重視人命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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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http://www.youtube.com/watch?v=J8AM3u7Cr9I

    沒有自行車路權的騎士,在道路上是如何活生生的被吞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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