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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18日 星期日

從單車載人談單車相關法規

【理解與對待】系列專欄04

剛剛看到一則好笑的新聞,大意是說美國籍的媽媽因為沒有汽車駕照,又有載小孩出門四界行走江湖的需求,於是用台灣的單車加上美國寄來的拖車帶著三個小孩到處跑。新聞報導的重點在於「好誇張!這是一件多麼危險的事!」以及「警察應該要開罰吧?!」結論是:違法,但警察不罰。違了什麼法呢?答案是《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自行車不能載人,違規會遭罰三百至六百元。個人認為這是一條「落後的法律」,原因請看這段影片:




事實就是如此:當荷蘭法律或文化認為「發生車禍時,弱勢的行人與單車騎士沒有錯,一定是汽車駕駛的錯」(現已無法律判例僅存文化),並且鼓勵父母騎單車載小孩上學時,我們的法律認為自行車不能載人,而六百元的罰款等同於汽機車紅燈右轉,意思是立法者認為「騎單車載人」這件事的嚴重危險程度等同於「汽機車紅燈右轉」這種侵犯他人安全的行為,哇~騎單車載小孩的爸媽還真是對別的用路人太危險、真是太不應該了!(苦笑)

鏡頭回到交通繁忙且執法最密集(最嚴格?)的台北-印象中台北市欲擬定自行車管理條例曾有兩波新聞:一次是2008年7月,那次的條文草案中處處都是要開罰,引起很大反彈,當時羅文嘉先生還曾投書《打造單車城市還是打壓單車騎士》厲聲譴責,另一次是2009年3~6月,三個月的期程是讓草案付諸公眾討論之用,事隔一年,雖然旅居台北的外國友人也建言要管理單車騎士,但這次公部門的作法截然不同,不但名為「管理規則」而非「處罰條例」,而且也沒有訂出任何罰則,很多草案內容都以「建議」的立場出發,包括一直倍受爭議的「戴不戴安全帽」問題也是,此次草案似乎意圖建立單車騎士上路時可依循的安全守則,宣傳意味大於立法。當社會各方要伸手來「管」單車族之時,同年六月,世界衛生組織(WHO)指出,全球每年高達127萬人死於交通事故,其中46%(約近於六十萬人)是行人與二輪人(機車和自行車騎士),顯示各國政府交通政策往往過於便利汽車而疏於保護弱勢用路人......一年過去了,單車或人本交通政策進展不大,小學校園裡老師們還是在教小朋友「馬路如虎口」,然後新聞出現「美國媽媽自行車加掛推車載3子真是危險」......真不禁令人感慨萬千。

單車在幾十年前曾是人民最主要的交通工具,後因經濟發展與大眾運輸衰弱等等各種原因,單車被打入冷宮,這幾年隨著世界單車瘋,它又回到人民集體意識 中,然而我們居住和交通的環境早已和幾十年前截然不同-人口密度高,人均空間緊縮,人人都得用最高效率過活。習慣高速生活的人們開始將慢速的單車當成休閒 工具與時尚象徵,卻還沒做好「讓單車重回馬路」的心理準備!於是衝突不斷,罵聲四起!多數人認為單車根本不應該作為都市的交通工具,尤其是目前占有較多用路空間的汽機車族群,很容易便將單車騎士看成半途殺出來擋路的障礙物(有人甚至說出「在交通繁忙的天龍國台北根本不可能也不應該騎單車通勤(*1)」這樣的話來)。單車大 頭症、單車無法可管、違停單車應該依法拖吊.......各種針對單車騎士的指責紛至沓來,聚集成一股「應該好好管一管單車」的聲浪。

雖然認同像闖紅燈或逆向這類的行為是該管一管,但我還是忍不住想替單車族講講話:

相較於汽車駕訓班的練習場地, 以及鄉間廣濶的空地,都會裡的小孩該到哪兒去學騎單車?

當單車在法律上的定義還屬於跟牛車同等定位的「慢車」時,單車族究竟應該怎樣看待道路上的自己?想像自己是一台牛車嗎?

至於--

老是在巷弄間與斑馬線搶快,不想禮讓行人,也從來沒被警察開罰1200元的汽車駕駛;塞滿騎樓、人行道、大小巷弄,在台北街頭如大軍般的機車騎士;還有總是在紅線違規停車,在不該排班載客的地方大排長龍的計程車;在執法警力還不足以管好這些交通亂象的時候,為什麼要磨刀霍霍來管單車?

單車通勤族究竟犯了什麼滔天大罪,要受到各類用路人的排擠?

要知道:單車通勤族現在少得可憐,聲音渺小,在道路上的用路行為全靠自己勇敢(搏命?)摸索出來,而且有些單車族在馬路上甚至連到底該走哪裡都充滿疑惑了啊!



註1:「天龍國」語出日本當紅卡通「海賊王」,意指「傲慢而目中無人的貴族」。後被PTT鄉民以及具有特定政治立場者專用於諷刺台北人,詳見偽基百科。


【延伸閱讀】

2010-04-18 〈TVBS獨家新聞〉驚險!外籍媽自行車加掛推車載3子/高雄報導

2009-03-26  建立自行車騎士典範-做教育,還是講法律?(上)

2009-03-06 在公共自行車租賃系統之後...

2010-07-25[香港新聞]單車載人可罰款2000元 (NTD8235元)

【自行車相關法令與規則】

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第三章慢車篇 2008-05-28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第三章慢車篇(第 76 條):慢車駕駛人,載運客、貨"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2.《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 2008-07-15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22 條 )自行車不得附載坐人,載物高度不得超過駕駛人肩部,重量不得超過二十公斤,長度不得伸出前輪,並不得伸出車後一公尺,寬度不得超過車把手。
3.《臺北市自行車管理規則》2009-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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