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單車違規停車處理問題引發討論,在台北捷運科技大樓站與公館站周邊居民苦不堪言,即便沒有另訂自行車管理規則,其實依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自行車屬於慢車,違停應該還是要罰的。目前台北市停管處和交通大隊表示「只拖吊不罰錢」,但新聞一出,已經有很多人高呼政府搶錢,包括國立台北教育大學的學生(未來的為人師表者)......
暫不論開罰與否的爭議,三年前,Homer 曾為我們整理國外(猜想是以美國為主)的單車相關法規,在此提供給大家參考:
1. 騎車上路走單線,不超車
2.裝警鈴(但不能用喇叭或口哨)
3.停車照規定
4.不能放雙手
5.一定要有煞車
6.時速規定為15哩(23公里)
7.天亮前半小時或天黑後半小時必須要開燈
8.前燈白色,能照亮前方500尺,後燈是黃的
9.腳踏處裝反光
10.超過3000元以上的腳踏車發生車禍有身體或財產上的損傷必須報警
11.一定要戴安全帽
12.自行車專用道只能騎自行車
13.地方縣市騎單車與汽車共乘的人數越多,可獲得中央的補助越多。
14.自行車左轉時可騎到汽機車道 (台灣的兩段式待轉比較安全)
by 千里步道資深志工-郭正煌,留美三十餘年後,回台灣桃園定居,
(有興趣的朋友可參閱新竹市行人優先協會的意見交流網頁中2007.6.22千里步道立法小組「會議紀錄」,該會議與台北BikeSmiling活動起源大有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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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燈要照亮500公尺似乎有困難,就算是英尺,也有150公尺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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