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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17日 星期四

Homer分享14則單車相關法規

在自然狀況下,公平正義不大有機會存在,因為大欺小強凌弱的暴力法則主宰一切,人類發明了教育、倫理和法律,而法律是人類行為的最後防線。

近來單車違規停車處理問題引發討論,在台北捷運科技大樓站與公館站周邊居民苦不堪言,即便沒有另訂自行車管理規則,其實依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自行車屬於慢車,違停應該還是要罰的。目前台北市停管處和交通大隊表示「只拖吊不罰錢」,但新聞一出,已經有很多人高呼政府搶錢,包括國立台北教育大學的學生(未來的為人師表者)......

暫不論開罰與否的爭議,三年前,Homer 曾為我們整理國外(猜想是以美國為主)的單車相關法規,在此提供給大家參考:

1. 騎車上路走單線,不超車

2.裝警鈴(但不能用喇叭或口哨)

3.停車照規定

4.不能放雙手

5.一定要有煞車

6.時速規定為15哩(23公里)

7.天亮前半小時或天黑後半小時必須要開燈

8.前燈白色,能照亮前方500尺,後燈是黃的

9.腳踏處裝反光

10.超過3000元以上的腳踏車發生車禍有身體或財產上的損傷必須報警

11.一定要戴安全帽

12.自行車專用道只能騎自行車

13.地方縣市騎單車與汽車共乘的人數越多,可獲得中央的補助越多。

14.自行車左轉時可騎到汽機車道 (台灣的兩段式待轉比較安全)



by 千里步道資深志工-,留美三十餘年後,回台灣桃園定居,
畢生的夢想是:『Make Taiwan a bicycle friendly country』。


(有興趣的朋友可參閱新竹市行人優先協會的意見交流網頁中2007.6.22千里步道立法小組「會議紀錄」,該會議與台北BikeSmiling活動起源大有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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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14日 星期五

願黃惠卿女士安息

5月12日。

這一天是護士節,南丁格爾的生日,是川震紀念日,也是台中市很不安寧的一個日子。騎士不但被撞死,還被肇事者的友人來回開車輾壓屍塊......


ghostBike
A ghost bike in London, 2005


原先希望能寫一篇投書給媒體,但發現自己寫不出來。那就為死者祝禱吧!我們沒有類似單車魂(ghost bike)或是「沈默的騎行」活動,在危險路段或車禍現場提醒用路人注意交通安全,但至少可以集氣為死者禱告,讓網路上憤慨的情緒能發揮一點用處--轉化為一股持續監督此事的力量,因為我們不希望亡者白白死去,也不希望再有這種事情發生


即日起到5月18日(頭七),邀請大家一起來,為黃惠卿女士默禱,願她一路好走,R.I.P.




ghost bike(wiki/English)
http://en.wikipedia.org/wiki/Ghost_bike

2008-10-13
白色幽靈單車:這裡有人撞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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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18日 星期日

從單車載人談單車相關法規

理解與對待】系列專欄04

剛剛看到一則好笑的新聞,大意是說美國籍的媽媽因為沒有汽車駕照,又有載小孩出門四界行走江湖的需求,於是用台灣的單車加上美國寄來的拖車帶著三個小孩到處跑。新聞報導的重點在於「好誇張!這是一件多麼危險的事!」以及「警察應該要開罰吧?!」結論是:違法,但警察不罰。違了什麼法呢?答案是《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自行車不能載人,違規會遭罰三百至六百元。個人認為這是一條「落後的法律」,原因請看這段影片:




事實就是如此:當荷蘭法律或文化認為「發生車禍時,弱勢的行人與單車騎士沒有錯,一定是汽車駕駛的錯」(現已無法律判例僅存文化),並且鼓勵父母騎單車載小孩上學時,我們的法律認為自行車不能載人,而六百元的罰款等同於汽機車紅燈右轉,意思是立法者認為「騎單車載人」這件事的嚴重危險程度等同於「汽機車紅燈右轉」這種侵犯他人安全的行為,哇~騎單車載小孩的爸媽還真是對別的用路人太危險、真是太不應該了!(苦笑)

鏡頭回到交通繁忙且執法最密集(最嚴格?)的台北-印象中台北市欲擬定自行車管理條例曾有兩波新聞:一次是2008年7月,那次的條文草案中處處都是要開罰,引起很大反彈,當時羅文嘉先生還曾投書《打造單車城市還是打壓單車騎士》厲聲譴責,另一次是2009年3~6月,三個月的期程是讓草案付諸公眾討論之用,事隔一年,雖然旅居台北的外國友人也建言要管理單車騎士,但這次公部門的作法截然不同,不但名為「管理規則」而非「處罰條例」,而且也沒有訂出任何罰則,很多草案內容都以「建議」的立場出發,包括一直倍受爭議的「戴不戴安全帽」問題也是,此次草案似乎意圖建立單車騎士上路時可依循的安全守則,宣傳意味大於立法。當社會各方要伸手來「管」單車族之時,同年六月,世界衛生組織(WHO)指出,全球每年高達127萬人死於交通事故,其中46%(約近於六十萬人)是行人與二輪人(機車和自行車騎士),顯示各國政府交通政策往往過於便利汽車而疏於保護弱勢用路人......一年過去了,單車或人本交通政策進展不大,小學校園裡老師們還是在教小朋友「馬路如虎口」,然後新聞出現「美國媽媽自行車加掛推車載3子真是危險」......真不禁令人感慨萬千。

單車在幾十年前曾是人民最主要的交通工具,後因經濟發展與大眾運輸衰弱等等各種原因,單車被打入冷宮,這幾年隨著世界單車瘋,它又回到人民集體意識 中,然而我們居住和交通的環境早已和幾十年前截然不同-人口密度高,人均空間緊縮,人人都得用最高效率過活。習慣高速生活的人們開始將慢速的單車當成休閒 工具與時尚象徵,卻還沒做好「讓單車重回馬路」的心理準備!於是衝突不斷,罵聲四起!多數人認為單車根本不應該作為都市的交通工具,尤其是目前占有較多用路空間的汽機車族群,很容易便將單車騎士看成半途殺出來擋路的障礙物(有人甚至說出「在交通繁忙的天龍國台北根本不可能也不應該騎單車通勤(*1)」這樣的話來)。單車大 頭症、單車無法可管、違停單車應該依法拖吊.......各種針對單車騎士的指責紛至沓來,聚集成一股「應該好好管一管單車」的聲浪。

雖然認同像闖紅燈或逆向這類的行為是該管一管,但我還是忍不住想替單車族講講話:

相較於汽車駕訓班的練習場地, 以及鄉間廣濶的空地,都會裡的小孩該到哪兒去學騎單車?

當單車在法律上的定義還屬於跟牛車同等定位的「慢車」時,單車族究竟應該怎樣看待道路上的自己?想像自己是一台牛車嗎?

至於--

老是在巷弄間與斑馬線搶快,不想禮讓行人,也從來沒被警察開罰1200元的汽車駕駛;塞滿騎樓、人行道、大小巷弄,在台北街頭如大軍般的機車騎士;還有總是在紅線違規停車,在不該排班載客的地方大排長龍的計程車;在執法警力還不足以管好這些交通亂象的時候,為什麼要磨刀霍霍來管單車?

單車通勤族究竟犯了什麼滔天大罪,要受到各類用路人的排擠?

要知道:單車通勤族現在少得可憐,聲音渺小,在道路上的用路行為全靠自己勇敢(搏命?)摸索出來,而且有些單車族在馬路上甚至連到底該走哪裡都充滿疑惑了啊!



註1:「天龍國」語出日本當紅卡通「海賊王」,意指「傲慢而目中無人的貴族」。後被PTT鄉民以及具有特定政治立場者專用於諷刺台北人,詳見偽基百科


【延伸閱讀】

2010-04-18 〈TVBS獨家新聞〉驚險!外籍媽自行車加掛推車載3子/高雄報導

2009-03-26  建立自行車騎士典範-做教育,還是講法律?(上)

2009-03-06 在公共自行車租賃系統之後...

2010-07-25[香港新聞]單車載人可罰款2000元 (NTD8235元)

【自行車相關法令與規則】

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章慢車篇 2008-05-28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第三章慢車篇(第 76 條):慢車駕駛人,載運客、貨"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2.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 2008-07-15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22 條 )自行車不得附載坐人,載物高度不得超過駕駛人肩部,重量不得超過二十公斤,長度不得伸出前輪,並不得伸出車後一公尺,寬度不得超過車把手。
3.臺北市自行車管理規則》2009-06-10

2009年7月28日 星期二

(轉譯)為什麼台北每條道路都應該有八線道?

(翻譯轉載)


第一道 靠最外側(近人行道或人行道上),用來停放摩托車和腳踏車,因為通常人行道都沒有足夠的空間,而且人們無論如何都很愛停車在人行道上。

第二道 是自行車專用道 (完全與任何其他車道實體分離,否則汽機車就會行駛進來,或是在這裡停車)

第三道 用來停汽車/貨車
第四道 用來併排停車(因為這通常比預期的狀況還要普遍出現:不足為奇)

第五道 用來供汽車、計程車和公車載客上下車

第六道 特別給機車專用,因為我實在很討厭他們用60-70km/h的速度,騎乘在馬路所有線道各處,而且騎得非常靠近、A到我的車......

第七道 用來供直行汽車通行
第八道 用來供左轉汽車通行

還有一個原因:「8」是幸運數字,很好記。

我們也可以縮減成七線道-如果能立法禁止路邊停車的話,然而,汽車駕駛才不會理它咧!所以我們還是需要一個車道來停車。




原文見:Let's Make Taipei Bike Commuter Friendly !
Why every road in Taipei should have 8 lan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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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26日 星期四

建立自行車騎士典範-做教育,還是講法律?(上)

自行車風潮還在熱,熱到有部份騎單車的儼然成為新興暴力集團,然而於此同時,單車界也不乏反省與自律之聲,例如PTT單車版這一篇:

作者: radi035 (阿富) 看板: bicycle
標題: [心得] 單車違規行為討論 請大家理性探討
時間: Wed Oct 8 03:01:04 2008

文中明列了闖紅燈、逆向行駛、並排騎車、急速無預警轉彎、騎快車道、夜騎不加燈、人行道高速行車......等等害人又傷已的不安全行為,以及改正或預防的方法。

同年,另一個論壇也有人發起單車族自律運動,長達七頁多的討論與回應。

外國朋友似乎也認為「自行車騎士的增長目前在台灣正處於一個關鍵階段,若能趁現在建立一些騎自行車的行為準則,會比將來設法改變已成形的騎士行為來得容易。」*註1

那麼,是否代表政府交通與法律相關單位應該打鐵趁熱,趕快推出專為自行車騎士制定的法規,來約束騎士的行為呢?

「法律」是最好的答案嗎?

實際上,早從2006年起,針對單車族立法或開罰的新聞就從未間斷過,隨著單車風潮,相關的立法與制定罰則新聞,也總要三不五時被拋出來探探風向。從2006-12-05《騎腳踏車、溜直排輪… 公園裡違規開罰囉》*註2,到2007年紅翻天的「隱形車道」話題與「強制自行車騎士戴安全帽」等等相關法規新聞,政府也依法實際開罰,到了2008年,從政府/媒體發出的,要處罰單車騎士的聲音好像變小一些,反倒是自行車騎士有自律與反省的聲音,現在2009年才過不滿三個月,隨著北高兩市公共自行車租賃系統上路,政府針對自行車騎士開罰的消息,透過媒體報導,又在社會上引起一番熱烈的討論!

隨後來自中央社的新聞《單車違規開罰? 北市:並未新增罰則》有長官澄清,一切都是誤會,大家不用太緊張,北市對於單車族的立場是「教育與宣導」,而非以處罰為目的,相關會議紀錄都可查證。

這讓我想起十幾年前和一群朋友很愛東聊西扯,沒事雞婆看不慣社會怪現象,在學校裡找塊空地坐下來就亂哈啦;還記得那時有一個朋友說,亞洲人就是要罰啦!要罰才會乖。另一個人則說,處罰只能治標不能治本,要罰是永遠罰不完的,「法律是約束人類行為的最後一道防線,教育才是建立行為規範的第一前線。」這位學長講的話至今令我難忘,而且對人生影響至深。


基本上,人性是這樣的:規定得越多,反彈只會更大。「上有政策,下有對策。」舉世皆然。

最廣為人知的例子就是「性」。上面越是不准,下面越是想做。君不見「性、A片」幾乎在世界各國都是禁忌,但不管是錄影帶業或網路發展史中,它總是最蓬勃的一塊。與「性、A片」相關的關鍵字搜尋率,長期高居網路搜尋第一名。



限速15km/hr?強制裝燈裝鈴?禁止載小孩上學?強制戴安全帽?隱形車道?



這篇文章不是要講「法律無用論」,畢竟法律是人類社會規範重要的一環,沒有了法律,社會可能會更原始更暴力,大欺小,強凌弱,失去公平正義,然而法律只有在「共同討論、共同制定」的基礎下才有所謂的公平正義,自行車管理條例的制定,自行車騎士規範的建立,立法單位、執法單位、用路人*(註3)三方缺一不可。


確認了方向,下一集,我們可以從「為什麼在公園裡不能騎單車?」來談談自行車與交通安全教育。



建立自行車騎士典範-做教育,還是講法律?(下)

(預告)

小明的爸爸說:「家規第八條有規定,每天至少要吃三種蔬菜水果,做不到的話要扣零用錢,你今天已經吃了兩種,現在桌上只剩下你最討厭的紅蘿蔔,無論如何你都要吃,否則就要扣錢。」

小明可以選擇違規被扣錢,或是咬牙吞下紅蘿蔔。

這是法律。


小明的爸爸什麼也沒說,看著拿筷子呆愣的小明,雙方對恃十分鐘後,他突然揚起手啪啪就給小明兩巴掌,「吃!你給我吃!否則明天就不給你吃飯了。」

這是暴力。


小明的爸爸端出一盤切成花片和雕成星星的紅蘿蔔,一面用筷子挾到自己嘴裡,「我最愛吃花了,」一面對小明說,「你要不要吃一顆紅星星?」

這是鼓勵,也是以身作則的教育。





*1. PAUL GALLIEN《A foreign view on cycling 》, Taipei Times
The growth of cycling is at a critical stage in Taiwan. Establishing certain cycling behavior now is easier than trying to change it later.

*2.台北公園裡不准騎自行車,台中公園裡不准遛狗,台中的愛狗人士對此很不滿:為什麼公園可以騎自行車不能遛狗?其實什麼准什麼不准,不應該是立法單位單方面說了算。

*3.用路人包含行人、輪椅族、自行車騎士、機車騎士、汽車駕駛、公車/捷運/台鐵/高鐵駕駛、計程車司機、貨車與卡車司機、消防與救護單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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